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得視業務情形予以免兼。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2條,倘若選送進修或考察的期間超過六個月,如果法官同時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可以根據業務情形的需要,擇期免除其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的責任。 例如,如果一位法官被選送進修或考察的期間長達一年,並且同時兼任了一個行政主管職務,但是因為業務上的需求,法院可以決定免除他在此期間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的責任。這樣一來,該法官就能專注於進修或考察的任務,而不用承擔行政主管職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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