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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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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得視業務情形予以免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2條,倘若選送進修或考察的期間超過六個月,如果法官同時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可以根據業務情形的需要,擇期免除其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的責任。 例如,如果一位法官被選送進修或考察的期間長達一年,並且同時兼任了一個行政主管職務,但是因為業務上的需求,法院可以決定免除他在此期間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的責任。這樣一來,該法官就能專注於進修或考察的任務,而不用承擔行政主管職務的責任。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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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2 條規定:「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兼任行政主管職務,得視業務情形予以免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