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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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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應視業務需要,逐年編列預算,遴派適當人員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從事考察。但得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2. 2.選送考察期間如下: 一、選送國外機關(構)從事實務工作實習考察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經司法院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前款以外其他選送考察之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3. 3.前項第一款之選送考察,準用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之規定。
  4. 4.選送考察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業務廳(處)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1條,司法院有責任根據業務需求,每年編列預算並派遣適當的人員到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進行考察。但也可指定所屬機關自行辦理考察。根據法條,此項考察期間有以下規定: 1. 如果是派遣至國外機關進行實務工作實習考察,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但經過司法院核准的情況下,可延長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2. 如果是其他非派遣至國外機關的考察,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3. 第一項派遣考察項目的相關規定,準用第六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的規定。 4. 選送考察的行政工作,由司法院業務廳(處)或其指定的所屬機關負責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司法院決定派遣法官到美國的一所大學進行法律教育體系的考察,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1條的規定,考察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但經過司法院核准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這樣的考察期間限制是為了確保法官能夠在一個相對長的時間內深入研究與專業學習,以提高其學識能力與裁判品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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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1 條規定:「司法院應視業務需要,逐年編列預算,遴派適當人員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從事考察。但得指定所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