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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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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送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
  2. 2.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3. 3.選送審查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4. 4.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5. 5.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8條的條文解釋: 1. 選送審查委員會之委員包括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這表示這些職位的人都會被選派為委員,並且主席職位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 2. 如果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會議,則由主席指定的委員代理主席職務。這表示當主席無法履行職務時,可以由被主席指定的委員代替。 3. 選送審查委員會的決議需要委員總數過半數的出席,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出席委員的票數相等,則由主席來決定。這表示在進行決議時,需要委員過半數的支持,如果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決定的權力。 4. 需要迴避的委員不計算在案件的出席人數中。這表示如果某個委員需要迴避,他的出席不會計算到出席人數中。 5. 委員的迴避情況,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在委員有迴避的情況下,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以上解釋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8條的條文所提供的資訊進行。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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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8 條規定:「選送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由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