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8條的條文解釋: 1. 選送審查委員會之委員包括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法官學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主席。這表示這些職位的人都會被選派為委員,並且主席職位由司法院秘書長擔任。 2. 如果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會議,則由主席指定的委員代理主席職務。這表示當主席無法履行職務時,可以由被主席指定的委員代替。 3. 選送審查委員會的決議需要委員總數過半數的出席,並且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通過。如果出席委員的票數相等,則由主席來決定。這表示在進行決議時,需要委員過半數的支持,如果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決定的權力。 4. 需要迴避的委員不計算在案件的出席人數中。這表示如果某個委員需要迴避,他的出席不會計算到出席人數中。 5. 委員的迴避情況,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這表示在委員有迴避的情況下,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以上解釋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8條的條文所提供的資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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