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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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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送進修期間如下: 一、選送國內外入學進修、選修學分或選送國外擔任訪問學者:不得逾二年。但經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 二、選送國內外專題研究:不得逾六個月。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三、選送國外外語學習:不得逾二個月。但經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2. 2.前項各款所定核准延長進修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3. 3.各年度選送帶職帶薪進修期間,由辦理機關視預算情形等,在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限範圍內,於每年所訂計畫明定之。
  4. 4.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選送國內進修者,應於寒暑假期間返回服務機關上班。但因進修需要報經司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5. 5.延長選送進修期間之申請,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並由該機關綜合考量對於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之影響程度及進修名額等情形,擬具意見,報送法官學院就有無延長進修之必要性,加註意見,陳報司法院准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選送進修期間如下: - 國內外入學進修、選修學分或選送國外擔任訪問學者的期間不得逾二年,但經核准者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 - 國內外專題研究的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核准者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 國外外語學習的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但經核准者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2. 核准延長進修期間的人員應予留職停薪。 3. 每年選送帶職帶薪進修期間的安排由辦理機關根據預算情形等進行規劃,並在第1條所定的期限範圍內訂定計畫。 4. 選送國內進修的人員應在寒暑假期間返回服務機關上班,但因進修需要經司法院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5. 延長選送進修期間的申請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並由該機關綜合考量影響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及進修名額等情形,提出意見報送法官學院,法官學院再就是否有延長進修的必要性作出意見,並陳報司法院准駁。 參考資料: -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0月5日,司法院法官學院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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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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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9 條規定:「選送進修期間如下: 一、選送國內外入學進修、選修學分或選送國外擔任訪問學者:不得逾二年。但經核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