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選送進修期間如下: - 國內外入學進修、選修學分或選送國外擔任訪問學者的期間不得逾二年,但經核准者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 - 國內外專題研究的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核准者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 國外外語學習的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但經核准者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2. 核准延長進修期間的人員應予留職停薪。 3. 每年選送帶職帶薪進修期間的安排由辦理機關根據預算情形等進行規劃,並在第1條所定的期限範圍內訂定計畫。 4. 選送國內進修的人員應在寒暑假期間返回服務機關上班,但因進修需要經司法院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5. 延長選送進修期間的申請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並由該機關綜合考量影響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及進修名額等情形,提出意見報送法官學院,法官學院再就是否有延長進修的必要性作出意見,並陳報司法院准駁。 參考資料: -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0月5日,司法院法官學院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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