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送進修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核准,不得變更。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0條,法官進修考察計畫一旦經核准,進修人員在執行時必須確實按照計畫執行,不能自行變更,除非經過核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官的進修計畫能夠按照預定的方式進行,並防止進修人員擅自更改計畫而影響進修成果。例如,如果一位法官經過核准進修計畫,計畫中指定了特定的進修項目和時間安排,但該法官在執行時將計畫中的進修項目更改為其他不相關的領域,則是違反了這項規定。該法官應該在進修計畫執行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獲得核准,方可進行變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