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7條的內容,機關在受理法官選送進修申請後,會立即審查申請人的資格條件,並綜合考慮申請人的辦案情況以及進修對機關整體人力、事務分配、審判業務需求以及個案進度等的影響程度,提出意見及理由,報送法官學院。選送法官進修的遴選程序包括專業知識面敘和綜合評比兩個階段。專業知識面敘階段由法官學院院長召集相關人員組成面敘小組,進行面試,然後向選送審查委員會提出建議遴選名單。在某些情況下(申請進修期間在兩個月以下),可以免去專業知識面敘階段,由面敘小組根據書面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再向選送審查委員會提出建議遴選名單。最後,選送審查委員會根據面敘結果和其他相關資料進行綜合評比,選定適當的候選人,並提交給司法院院長核定。如果申請人不符合資格條件或具有不得申請選送進修的情形,法官學院可以直接駁回申請,無需經過遴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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