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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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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申請參加選送進修之遴選: 一、服務紀錄良好。 二、具有外語能力。但在國內進修或經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在此限。
  2. 2.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前項選送進修遴選。但具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選送期間二個月以下之進修遴選: 一、候補、試署期間或各該延長期間尚未屆滿。 二、選送進修或考察、從事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或留職停薪自行進修期滿後之繼續服務期間尚未屆滿。 三、最近三年曾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留職停薪進修(含專題研究),且進修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四、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調任期間尚未屆滿三年。 五、曾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且同條第二項限制申請期限尚未屆滿。 六、最近五年曾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七、最近五年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為不及格。
  3. 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 一、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懲戒處分確定。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一大過之懲處處分。 三、最近三年曾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受職務監督處分。 四、最近三年考績曾考列丙等或職務評定評列未達良好。
  4. 4.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外語能力之測驗方式及合格標準,由法官學院訂定外語能力認定要點,報請司法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6條,申請參加選送進修的人需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 服務紀錄良好。 2. 具有外語能力。但在國內進修或經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受此限制。 然而,以下情況下的人不得申請選送進修遴選,除非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且進修期間為期不超過兩個月: 1. 候補、試署期間或各該延長期間尚未達滿。 2. 選送進修或考察、從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或留職停薪自行進修之期滿後的繼續服務期間尚未達滿。 3. 最近三年曾在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留職停薪進修(包括專題研究)期間連續進修達六個月以上。 4. 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調任期間尚未達滿三年。 5. 曾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且同條第二項限制申請期限尚未達滿。 6. 最近五年曾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7. 最近五年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被司法院核定為不及格。 另外,被認定為服務紀錄不良好的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 1. 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受懲戒處分確定。 2. 最近五年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一大過之懲處處分。 3. 最近三年曾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受職務監督處分。 4. 最近三年考績曾考列丙等或職務評定評列未達良好。 至於外語能力的測驗方式及合格標準,由法官學院制定外語能力認定要點,並提交司法院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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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6 條規定:「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以下簡稱服務機關)申請參加選送進修之遴選: 一、服務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