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6條,申請參加選送進修的人需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 服務紀錄良好。 2. 具有外語能力。但在國內進修或經核准之團體專題研究者,不受此限制。 然而,以下情況下的人不得申請選送進修遴選,除非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且進修期間為期不超過兩個月: 1. 候補、試署期間或各該延長期間尚未達滿。 2. 選送進修或考察、從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或留職停薪自行進修之期滿後的繼續服務期間尚未達滿。 3. 最近三年曾在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留職停薪進修(包括專題研究)期間連續進修達六個月以上。 4. 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調任期間尚未達滿三年。 5. 曾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且同條第二項限制申請期限尚未達滿。 6. 最近五年曾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7. 最近五年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被司法院核定為不及格。 另外,被認定為服務紀錄不良好的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 1. 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或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受懲戒處分確定。 2. 最近五年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一大過之懲處處分。 3. 最近三年曾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受職務監督處分。 4. 最近三年考績曾考列丙等或職務評定評列未達良好。 至於外語能力的測驗方式及合格標準,由法官學院制定外語能力認定要點,並提交司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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