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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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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為選送法官進修,得委由法官學院逐年編列預算,訂定計畫及辦理幕僚作業。
  2. 2.前項進修,指選送法官從事下列進修活動: 一、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三、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個人或組團專題研究。 四、至國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外語學習。
  3. 3.司法院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事項,得授權該學院逕為准,或報請司法院核定或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5 條,司法院可以委由法官學院進行法官的進修考察,並編列預算、制定計劃和進行相關作業。該進修活動包括:一、在國內外大學院校進修或選修學分;二、在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三、在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構進行個人或團隊的專題研究;四、在國外大學院校或機構學習外語。另外,司法院委由法官學院辦理的事項可以由該學院核准,或者報請司法院核定或備查。根據這些規定,司法院可以組織法官進修考察,促進法官的專業能力提升和學術交流。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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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5 條規定:「司法院為選送法官進修,得委由法官學院逐年編列預算,訂定計畫及辦理幕僚作業。前項進修,指選送法官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