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法官進修的人數限制和相關計算方式。下面是對各項、款的逐一釋義: 第一項: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進修人數限制 根據該項規定,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從事進修的人數,在當年度不得超過同機關法官人數的百分之十。其中,從事第二款(指為執行特定職務或專案而進修)進修的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剩餘名額可以流用至第三款(指修讀專業領域相關之進修)和第四款(指其他進修)自行申請進修。如果計算後不足一人,則視為一人。 第二項:同機關法官人數的定義 該項規定了同機關法官人數的計算方式。指的是在同一機關辦理事務的法官人數,扣除在法官進修考察辦法施行前,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或根據法官法第七十七條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停止職務及進修而停薪的法官人數。 第三項:司法院的調整權限 司法院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調整法官進修的限額比率。 第四項:增派人力限制 根據該項規定,各機關在報請司法院同意法官進修後,不得以人力不足為由要求司法院增派人力。 依據以上釋義,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限制法官進修的人數,以確保同機關的法官能夠充分履行職責。司法院也有權根據業務需要進行調整,但各機關不得以人力不足為由要求增派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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