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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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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同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十為限;其中從事第二款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百分之七為限,名額得流用至第三款及第四款自行申請全時進修。計算後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2. 2.前項所稱同機關法官人數,指在同機關辦理事務之法官人數,扣除本法施行前,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依本法第七十七條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依法停止職務及進修以外之留職停薪法官人數。
  3. 3.司法院得因務需要調整第一項所定限額比率。
  4. 4.各機關報請司法院同意該機關法官從事在職進修後,不得以人力不足為由,請求司法院增派人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法官進修的人數限制和相關計算方式。下面是對各項、款的逐一釋義: 第一項: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進修人數限制 根據該項規定,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從事進修的人數,在當年度不得超過同機關法官人數的百分之十。其中,從事第二款(指為執行特定職務或專案而進修)進修的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剩餘名額可以流用至第三款(指修讀專業領域相關之進修)和第四款(指其他進修)自行申請進修。如果計算後不足一人,則視為一人。 第二項:同機關法官人數的定義 該項規定了同機關法官人數的計算方式。指的是在同一機關辦理事務的法官人數,扣除在法官進修考察辦法施行前,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或根據法官法第七十七條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停止職務及進修而停薪的法官人數。 第三項:司法院的調整權限 司法院有權根據業務需要調整法官進修的限額比率。 第四項:增派人力限制 根據該項規定,各機關在報請司法院同意法官進修後,不得以人力不足為由要求司法院增派人力。 依據以上釋義,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限制法官進修的人數,以確保同機關的法官能夠充分履行職責。司法院也有權根據業務需要進行調整,但各機關不得以人力不足為由要求增派人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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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4 條規定:「司法院所屬機關法官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同機關法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