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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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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及第二項所定須取得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之證明文件,送請法官學院辦理審事宜後,由司法院核定。但入學進修者,得以論文代替研究報告;取得學位之論文,視為研究報告審核及格,免再辦理審查。
  2. 2.從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進修,在國內進修者,須取得十二個以上學分或相當之進修時數;在國外進修者,折半計算。兼至國內外進修者,其在國外取得之學分數或實際參與進修活動之時數,加倍計算,並與於國內取得之學分數或進修時數合併計算。
  3. 3.進修期間審結舊案者,得折抵前項學分數或進修時數;折抵之數量,視案件繁雜性及所需時間,由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決議之。
  4. 4.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間未滿一年者,前項進修學分數按進修月數比例計算。畸零日數達十五日以上,以一個月計算。
  5. 5.從事第一項進修活動,如以進修時數計算者,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連續學習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以日數計算者,每日以六小時計;每學分數以十八小時計算。
  6. 6.研究報告及證明文件如係外文,應附具中文譯本。研究報告應裝訂成冊並提供電子檔,裝訂費用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7. 7.法官學院為辦理第一項進修活動認可審核,得訂定認可審核要點,報請司法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5條,進修期滿後的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應在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交研究報告和進修學分或相當時數的證明文件,經法官學院審核後由司法院核定。完成學位論文的人可以用論文代替研究報告。 第2條規定,國內進修者需要取得十二個以上的學分或相當時數,國外進修者則折半計算。如果同時國內外進修,則國外取得的學分數或時數會加倍計算,與國內取得的合併計算。 第3條規定,已審結的案件可以抵押前面提到的學分數或進修時數,抵押的數量會根據案件的複雜性和所需時間由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決定。 第4條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間未滿一年的人,進修學分數按照進修的月數比例計算,超過十五天算一個月。 第5條規定,進修活動可以按照進修時數計算,每滿50分鐘算一小時,連續學習90分鐘算兩小時;按照日數計算,每日算6小時;每學分數算18小時。 第6條規定,研究報告和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附中文譯本。研究報告應裝訂成冊並提供電子檔,裝訂費用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第7條規定,法官學院可以制定認可審核要點,報請司法院核定。

相關函釋 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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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5 條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及第二項所定須取得進修學分數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