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5條,進修期滿後的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應在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交研究報告和進修學分或相當時數的證明文件,經法官學院審核後由司法院核定。完成學位論文的人可以用論文代替研究報告。 第2條規定,國內進修者需要取得十二個以上的學分或相當時數,國外進修者則折半計算。如果同時國內外進修,則國外取得的學分數或時數會加倍計算,與國內取得的合併計算。 第3條規定,已審結的案件可以抵押前面提到的學分數或進修時數,抵押的數量會根據案件的複雜性和所需時間由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決定。 第4條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期間未滿一年的人,進修學分數按照進修的月數比例計算,超過十五天算一個月。 第5條規定,進修活動可以按照進修時數計算,每滿50分鐘算一小時,連續學習90分鐘算兩小時;按照日數計算,每日算6小時;每學分數算18小時。 第6條規定,研究報告和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附中文譯本。研究報告應裝訂成冊並提供電子檔,裝訂費用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第7條規定,法官學院可以制定認可審核要點,報請司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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