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5-1 條共有8項規定,下面將依次針對每一項進行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需提交進修活動證明文件,該文件需要服務機關進行初步審核,以確認是否符合法官學院所訂的認可審核要點。如果證明文件有任何缺漏或錯誤,應書面通知進修人員,在合理期限內補件或進行修正。如果逾期未提交,則服務機關有權直接提交法官學院進行認可審核。 2. 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未提交研究報告或任何進修活動證明文件,則服務機關應書面通知其在收到通知後的20日內提交。如果逾期未提交,則服務機關應報送司法院核定其研究報告為不及格,並副知法官學院。 3. 根據第3項規定,在法官學院的認可審核後,若進修活動證明文件未符合前項第1項或第2項所訂的進修學分或時數要求,其研究報告將視為不及格。 4. 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提交的進修學分或時數不足,根據第4項規定,在法官學院的認可審核後,可以在三個月內補足不足部分,並且只能有一次補足的機會。不足的進修學分或時數不得超過前項第1項或第2項總數的十分之一(無條件進位)。 5. 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國外進修的學分或時數不足,可以在國內進行補足,補足的數量應為不足部分的兩倍。 6. 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的研究報告在司法院核定為不及格,則在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項進修。 7. 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未提出研究報告或任何進修活動證明文件,除了服務機關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處理外,還需賠償進修期間所領取的薪給。但如果這是因為原告無法負責的原因,則不受此限制。 8. 根據最後一項規定,司法院核定合格的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研究報告,除了涉及機密不宜公開的情況外,由法官學院將電子檔案提交司法院資訊處,以在司法院的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中進行登載。 以上解釋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5-1條,無法確定是否最新為主,請參照最新版本的法律或相關法規進行審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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