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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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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提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應由服務機關就是否符合法官學院所訂認可審要點進行初步審核;證明文件如有闕漏或錯誤,應書面通知其於相當期間內補件或補正;逾期未送件,服務機關得逕送法官學院為認可審核。
  2. 2.未依限提出研究報告或未提出任何進修活動證明文件者,服務機關應書面通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於收受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服務機關應報送司法院核定其研究報告為不及格,並副知法官學院。
  3. 3.進修活動證明文件經法官學院認可審核後,除有第四項所定得補足情形外,未符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定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者,其研究報告視為不及格。
  4. 4.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提出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訂之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經法官學院認可審核後,不足之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未逾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總數十分之一(無條件進位)者,得由法官學院書面通知於三個月內補足,並以一次為限。
  5. 5.符合前項規定者,如有不足之國外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得於國內補足該二倍之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
  6. 6.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研究報告經司法院核定不及格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該項進修。
  7. 7.未提出研究報告或未提出任何進修活動證明文件者,除得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外,應賠償進修期間所領薪給。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8. 8.經司法院核定及格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研究報告,除涉及機密不宜公開者外,由法官學院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5-1 條共有8項規定,下面將依次針對每一項進行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需提交進修活動證明文件,該文件需要服務機關進行初步審核,以確認是否符合法官學院所訂的認可審核要點。如果證明文件有任何缺漏或錯誤,應書面通知進修人員,在合理期限內補件或進行修正。如果逾期未提交,則服務機關有權直接提交法官學院進行認可審核。 2. 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未提交研究報告或任何進修活動證明文件,則服務機關應書面通知其在收到通知後的20日內提交。如果逾期未提交,則服務機關應報送司法院核定其研究報告為不及格,並副知法官學院。 3. 根據第3項規定,在法官學院的認可審核後,若進修活動證明文件未符合前項第1項或第2項所訂的進修學分或時數要求,其研究報告將視為不及格。 4. 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提交的進修學分或時數不足,根據第4項規定,在法官學院的認可審核後,可以在三個月內補足不足部分,並且只能有一次補足的機會。不足的進修學分或時數不得超過前項第1項或第2項總數的十分之一(無條件進位)。 5. 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國外進修的學分或時數不足,可以在國內進行補足,補足的數量應為不足部分的兩倍。 6. 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的研究報告在司法院核定為不及格,則在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項進修。 7. 若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未提出研究報告或任何進修活動證明文件,除了服務機關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處理外,還需賠償進修期間所領取的薪給。但如果這是因為原告無法負責的原因,則不受此限制。 8. 根據最後一項規定,司法院核定合格的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研究報告,除了涉及機密不宜公開的情況外,由法官學院將電子檔案提交司法院資訊處,以在司法院的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中進行登載。 以上解釋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5-1條,無法確定是否最新為主,請參照最新版本的法律或相關法規進行審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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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5-1 條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提之進修活動證明文件,應由服務機關就是否符合法官學院所訂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