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4條主要規定了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應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其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進修期間的二倍。如果違反前兩項規定,除了可能遭到服務機關的相關處理外,還會被禁止在五年內申請全時進修,並且需要負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則取決於違反的規定。此外,在繼續服務期間期滿前,不能申請留職停薪自行進修。 參考資料: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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