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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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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研究主題如欲變更,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進修後三個月內,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後,由機關首長准。
  2. 2.研究主題經前項所定程序核准變更者,核准機關應將核准變更後之情形,函知法官學院並副知司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3-1 條的規定: 1.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研究主題如欲變更,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進修後三個月內,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後,由機關首長核准。 這條法規指出了法官帶職帶薪進修的研究主題變更程序。如果法官希望更改研究主題,除非有特殊情況,必須在進修後的三個月內向所屬的辦公機關提出申請。申請需經過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最終由辦公機關首長核准。 2. 研究主題經前項所定程序核准變更者,核准機關應將核准變更後之情形,函知法官學院並副知司法院。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研究主題經過前一項所定程序核准變更,核准機關應該將變更後的情況函告法官學院並知會司法院。 這兩項法條規定了法官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主題變更所需的程序和機關之間的溝通流程。根據以上資訊,當法官想要改變研究主題時,必須在進修後三個月內向所屬辦公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並獲得核准後,核准機關需將變更後的情況通知法官學院和司法院。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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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3-1 條規定:「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研究主題如欲變更,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進修後三個月內,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提出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