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3條,該條共有8項規定。根據最新版本的相關資料,以下對每一項進行解釋: 1. 首先,根據該條第一項,各機關應綜合考量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等情形,報送司法院核定進修人數限額。這表示各機關需要根據特定的標準和需求,向司法院提出帶職帶薪進修的人數限制。 2. 在第二項中,根據司法院核定後,各機關應公告法官可以在指定期間內,檢附具體研究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3. 第三項規定了申請人所提交的研究計畫必須記載研究的主題、方法、期程、地點等重要事項。 4. 根據第四項,各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應進行資格審查、計畫審查和評比排序等程序。這些申請需要經過相應的會議或審查小組的審查後,建議意見將提交給機關首長。然後,機關應將機關首長的同意或不同意意見,以及相關資料提交給司法院進一步核定。 5. 根據第五項,受理申請的機關首長、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需要綜合考慮申請人的進修計畫、辦案情況、對機關人力、事務分配、審判業務等的影響,並擬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且如果不同意進修,需要附具理由。 6. 第六項規定了審查過程中,可以暫緩申請人的進修,如:尚有未結案件、遲延案件、對機關事務分配、個案審結進度等影響。並且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的準則。 7. 第七項規定,各機關可以自行規範審查小組的組成。 8. 最後一項指明,在審查中,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的成員應避免跟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和姻親產生利益關係。 總結來說,《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3條規定了機關如何進行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的審查和程序,以及受理申請進修的準則,這些都需要遵守司法院和各機關所確定的指引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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