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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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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機關應綜合考量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等情形,在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進修人數限額內,酌定同意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人數後,報送司法院核定
  2. 2.前項自行進修人數經司法院核定後,各機關應即公告所屬法官得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具體研究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3. 3.前項研究計畫,應記載研究之主題、方法、期程、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事項。
  4. 4.各機關於受理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申請後,應即辦理資格審查、計畫審查及評比排序作業,經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後,將同意與否之建議意見陳報機關首長。各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擬具之同意與否意見,併同相關資料報送司法院准駁。
  5. 5.受理申請進修之機關首長、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就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申請案,應綜合考量申請人之進修計畫、辦案情形、該進修對機關人力、事務分配、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情形之影響,擬具同意與否之意見;如不同意進修,應附具理由。
  6. 6.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理申請進修之機關首長、該機關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得議決暫緩進修: 一、辦理逾五年未結之遲延案件或重大、矚目案件尚未審結。但已能預定於提出進修申請後二個月內審結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曾因辦理案件、宣示裁判或交付裁判原本顯有不當稽延,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未改善。 三、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及其所屬法院事務分配相關規定,已不得變更其院內現辦事務。
  7. 7.第四項審查小組之組成,由各機關自行規範。
  8. 8.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於審查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申請案時,申請人、其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及姻親,應行迴避。但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組成規範,有從嚴規定者,從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3條,該條共有8項規定。根據最新版本的相關資料,以下對每一項進行解釋: 1. 首先,根據該條第一項,各機關應綜合考量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等情形,報送司法院核定進修人數限額。這表示各機關需要根據特定的標準和需求,向司法院提出帶職帶薪進修的人數限制。 2. 在第二項中,根據司法院核定後,各機關應公告法官可以在指定期間內,檢附具體研究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3. 第三項規定了申請人所提交的研究計畫必須記載研究的主題、方法、期程、地點等重要事項。 4. 根據第四項,各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應進行資格審查、計畫審查和評比排序等程序。這些申請需要經過相應的會議或審查小組的審查後,建議意見將提交給機關首長。然後,機關應將機關首長的同意或不同意意見,以及相關資料提交給司法院進一步核定。 5. 根據第五項,受理申請的機關首長、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需要綜合考慮申請人的進修計畫、辦案情況、對機關人力、事務分配、審判業務等的影響,並擬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且如果不同意進修,需要附具理由。 6. 第六項規定了審查過程中,可以暫緩申請人的進修,如:尚有未結案件、遲延案件、對機關事務分配、個案審結進度等影響。並且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的準則。 7. 第七項規定,各機關可以自行規範審查小組的組成。 8. 最後一項指明,在審查中,相關會議或審查小組的成員應避免跟申請人、申請人的配偶、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和姻親產生利益關係。 總結來說,《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3條規定了機關如何進行帶職帶薪自行進修的審查和程序,以及受理申請進修的準則,這些都需要遵守司法院和各機關所確定的指引和要求。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宣示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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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應綜合考量機關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等情形,在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進修人數限額內,酌定同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