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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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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如服務機關異動,應立即赴新職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考察,或經司法院終止其進修或考察,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者,亦同。
  2. 2.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選送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延長進修留職停薪者,加計與延長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相同之期間。
  3. 3.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得於繼續服務期間遷調至司法院暨所屬其他機關服務,各機關之服務年資應合併計算。
  4. 4.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繼續服務期間期滿前,不得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及留職停薪自行進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8條,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在進修或考察期滿後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如果服務機關異動,則應立即赴新職機關繼續服務。進修或考察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考察或司法院終止進修或考察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時,也需要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 根據第2項,繼續服務的期間是選送帶職帶薪期間的兩倍。如果延長進修並留職停薪的情況,則需要加計相同期間的停薪期間。 根據第3項,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可以在繼續服務期間遷調至司法院暨所屬其他機關服務。各機關的服務年資應該合併計算。 根據第4項,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在繼續服務期間期滿前,不得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或留職停薪自行進修。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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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8 條規定:「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於進修或考察期滿後,應立即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如服務機關異動,應立即赴新職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