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8條,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應在進修或考察期滿後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如果服務機關異動,則應立即赴新職機關繼續服務。進修或考察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考察或司法院終止進修或考察或其他原因無法完成時,也需要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 根據第2項,繼續服務的期間是選送帶職帶薪期間的兩倍。如果延長進修並留職停薪的情況,則需要加計相同期間的停薪期間。 根據第3項,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可以在繼續服務期間遷調至司法院暨所屬其他機關服務。各機關的服務年資應該合併計算。 根據第4項,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在繼續服務期間期滿前,不得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或留職停薪自行進修。 參考資料:司法院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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