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9條,選送進修或考察人員若有以下情形之一,除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外,在五年內不得申請參加選送進修或考察,並需負擔賠償責任: 1. 違反第10條或第16條第一項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或考察期間所領補助。 2. 違反前一項第一項規定者,應賠償其進修或考察期間所領薪給及補助。 3. 違反前一項第二項規定者,根據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應賠償其進修或考察期間所領薪給及補助。 若屬於上述情事但不可歸責於進修人員,則免除其賠償責任。 進修人員應按通知限期繳納應賠償金額,如逾期不繳納,依法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法官被選送進修並獲得補助,但在進修期間違反了規定,例如提前結束進修或未能完成進修任務,應該對進修期間所領取的補助金額進行賠償。同樣地,如果法官違反了規定而領取了薪給及補助,應根據具體情況賠償相應金額。而如果違反規定是因為不可歸責於法官本人,則免除其賠償責任。如果法官未按時繳納應賠償金額,則根據法律程序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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