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0條的規定如下: 1.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可以向服務機關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一次,進修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果申請時與進修時的服務機關不同,則需要向新職機關提交申請。 2. 連續服務滿七年是指以實任法官身分連續辦理審判事務或行政事項滿七年,並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 如果之前沒有帶職帶薪自行進修過,則自核派為實任法官之日起計算。 - 如果之前有帶職帶薪自行進修過,則從返回服務機關繼續服務的那天重新開始計算。但是如果在進修期滿六個月內沒有提交研究報告,則從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滿五年的那天重新開始計算;如果研究報告經審核不及格,則從確定日期重新開始計算。 - 如果因停職、辭職、請假等原因中斷服務,則復職、再任、銷假上班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 如果留職停薪,則從復職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但是依法應徵服兵役、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准許延長而留職停薪的,則視為未中斷,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 如果請公傷假,則視為未中斷,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3. 根據第2項的規定,下列服務年資視同實任法官的服務年資,並根據前述規定計算: - 現職實任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其轉任前的實任檢察官的服務年資。 - 由實任法官轉任的現職司法行政人員或特任人員回任法官,且服務年資未中斷者,其回任前的司法行政人員或特任人員的服務年資。 4. 如果按照第2項第4款和第5款的規定合併計算前後的服務年資,不滿一個月的畸零日數按照30日換算一個月,不足一個月的按照一個月計算。 5. 如果實任法官獲得司法院核准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在進修前服務機關發生變動,需要註銷原核准函,重新向新服務機關提交申請,經該機關同意後,再次報送司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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