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機關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且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者有數人時,除該機關另有規範者外,依下列順序評比後定其排序: 一、實任法官連續服務年資:年資較長者優先。 二、任職同一機關之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但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於調任期間屆滿後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不在此限。 三、服務紀錄:無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者優先。 四、最近五年曾選送進修或考察逾六個月以上:未曾選送者優先;曾選送者,以距選送期滿較遠者優先。 五、年齡:年長者優先。但滿五十八歲以上者,以於進修期滿後二年內無退休計畫者優先。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1條的規定,當同一機關有多人符合第20條第一項的資格條件並申請帶職帶薪進修時,除非該機關另有規定,評比排序的順序如下: 1. 實任法官的連續服務年資:年資較長者優先考慮。 範例:例如,當有兩位符合資格條件的法官,其中一位已連續服務十年,另一位則只連續服務五年,則根據這個順序,年資較長的法官將優先獲得進修的機會。 2. 任職同一機關的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考慮。但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於調任期間屆滿後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不在此限。 範例:例如,在同一機關有兩位符合資格條件的法官,其中一位在該機關已服務十年,而另一位則只服務五年,則根據這個順序,服務期間較長的法官將優先獲得進修的機會。 3. 服務紀錄:無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者優先考慮。 範例:如果有兩位符合資格條件的法官,其中一位在過去五年的服務紀錄評估中被認定為服務紀錄良好,而另一位則沒有服務紀錄不良的記錄,則根據這個順序,具有良好服務紀錄的法官將優先獲得進修的機會。 4. 最近五年曾選送進修或考察逾六個月以上:未曾選送者優先考慮;曾選送者,以距選送期滿較遠者優先。 範例:如果有兩位符合資格條件的法官,其中一位在最近五年曾經被選送進修或考察超過六個月,而另一位則沒有經歷選送進修或考察,則根據這個順序,未曾選送者將優先獲得進修的機會。 5. 年齡:年長者優先考慮。但滿五十八歲以上者,以於進修期滿後二年內無退休計畫者優先。 範例:如果有兩位符合資格條件的法官,其中一位年齡是55歲,而另一位則是60歲,則根據這個順序,年齡較大的法官將優先獲得進修的機會。然而,如果法官超過58歲且計劃在進修期滿後的兩年內退休,則優先考慮還是會給予沒有退休計畫的法官。 以上是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21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並附帶了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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