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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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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之相關補助費,由預算編列機關於選送當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內支給;其係出國者,並視前往國家之幣值及生活費用,發給生活費。但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返國、終止進修或考察者,該返國、終止進修或考察期間不給相關補助。
  2. 2.延長進修期間之各項費用,由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3. 3.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涉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調查完竣且未受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者,始得發給第一項之費用。違失行為於事後始知悉且受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者,其已領之費用應予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的相關補助費用由預算編列機關在當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內支付。對於出國進修的人員,還會根據前往國家的貨幣匯率和生活費用發放生活費。但對於根據第14條第2項的規定返回國內、終止進修或考察的人員,將不再核發相關補助。 2. 延長進修期間的各項費用由進修人員自行承擔。 3. 若在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發現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情況,需要等待調查完畢且未受到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的人員才能發放費用。對於事後才發現違規且受到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的人員,已領取的費用應予以追繳。 參考資料:法官進修考察辦法,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3_print.aspx?expno=00055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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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5 條規定:「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之相關補助費,由預算編列機關於選送當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內支給;其係出國者,並視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