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的相關補助費用由預算編列機關在當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內支付。對於出國進修的人員,還會根據前往國家的貨幣匯率和生活費用發放生活費。但對於根據第14條第2項的規定返回國內、終止進修或考察的人員,將不再核發相關補助。 2. 延長進修期間的各項費用由進修人員自行承擔。 3. 若在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發現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情況,需要等待調查完畢且未受到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的人員才能發放費用。對於事後才發現違規且受到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的人員,已領取的費用應予以追繳。 參考資料:法官進修考察辦法,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3_print.aspx?expno=0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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