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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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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法院之人事單位應於候補、試署期滿前三十日,通知候補、試署法官提交選定之裁判書類。
  2. 2.候補、試署法官未於候補、試署期滿後二個月內提交選定之裁判書類者,其現辦事務所在法院院長得不經其同意,逕以候補、試署期滿二個月之日為基準日,依前二條規定製作全部裁判書類目錄清冊,報送司法院,由司法院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從中抽取裁判書類二十件後辦理審查。
  3. 3.前項作業,由現辦事務所在法院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12條,該法條共有三項。第一項規定,在候補或試署期滿前三十日,候補或試署法官所在法院的人事單位應通知法官提交選定的裁判書類。第二項規定,如果候補或試署法官在候補或試署期滿後兩個月內未提交選定的裁判書類,法院院長可以在不經法官同意的情況下,以候補或試署期滿後兩個月的日期為基準,按前兩項的規定制作全部裁判書類的目錄清冊,並報送給司法院,司法院則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從中抽取二十件裁判書類進行審查。第三項規定,上述的作業由法官所在法院的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 範例: 例如,某候補試署法官在試署期滿後未在兩個月內提交選定的裁判書類,法院院長可以在不經該法官同意的情況下,以試署期滿後兩個月的日期為基準,依法製作全部裁判書類的目錄清冊,並隨機抽取二十件裁判書類進行審查。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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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2 條規定:「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法院之人事單位應於候補、試署期滿前三十日,通知候補、試署法官提交選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