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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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司法院設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書審會),辦理候補、試署法官裁判書類之審查(以下簡稱書類審查)。
- 2.書審會委員產生方式及其任期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審會)之法官代表按審級各互推一人兼任之。 二、學者專家代表一人,由人審會之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 三、檢察官、律師代表各一人,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二人,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 四、司法院院長視業務需要,另遴聘審判經驗及法學素養俱豐之現任或曾任庭長、法官若干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 3.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出缺時,應依原程序補推代表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所餘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推或補聘。
- 4.第二項第三款委員出缺時,應依原程序推舉遴聘,任期重新計算。
- 5.書審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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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13條,司法院設立書審會來進行候補、試署法官的裁判書審查工作。該委員會的委員成員由不同方面遴選組成,包括法官代表、學者專家代表、檢察官代表和律師代表。其中,法官代表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法官代表按審級推選,學者專家代表由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學者專家委員互推,檢察官和律師代表則由相關單位推薦後由司法院院長遴聘。委員的任期為一年,可連任一次,院長另可遴聘有審判經驗和法學素養的庭長和法官擔任委員。委員出缺時,應按照原程序進行遞補或重新推舉遴聘。書審會的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負責執行。在這些法規的指導下,書審會進行裁判書類的審查工作。 參考資料: - 「裁判書類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準則」司法院 -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司法院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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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