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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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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審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2. 2.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3. 3.書審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4. 4.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5. 5.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書審會的運作方式和會議相關事項。以下是對該條各項的逐條釋義: 1. 書審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這表示書審會的主席由司法院院長指派,這個主席的責任是召集並主持會議。 2.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這表示如果主席因某些原因無法召集或主持會議,那麼會由其他委員互相推舉一人來代理。 3. 書審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這表示書審會每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如果沒有議案的話,可以不召開會議,但如果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4.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這表示委員應該親自參加會議,不可以委託他人代替自己的職責。 5. 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這表示委員在相關迴避事項上,參考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 以上解釋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最新版本 -行政程序法相關法規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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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4 條規定:「書審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