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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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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審會採逐案逐人方式審查。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
  2. 2.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3. 3.書審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4.前項全體委員之計算,應扣除因公、因病未出席或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
  5. 5.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表決人數為準。
  6. 6.主席不參與表決。但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7. 7.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8. 8.前項可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予計算。
  9. 9.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10. 10.前項請求重付表決,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的規定,針對每項條文進行釋義如下: 1.書審會採逐案逐人方式審查。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 這項條文意味著書審會在審查時需逐項逐人進行,但當主席詢問在場委員是否有異議,並且所有出席委員都表示無異議時,即可視為認可。 範例:在一場書審會議中,主席徵求出席委員的意見,並得到每位委員都表示無異議的回應,這時候主席可以宣布該案件已經獲得認可。 2.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該條文表示,在主席宣布案件獲得認可後,就不能再提出異議;無異議認可的效力與通過表決的效果相同。 範例:主席宣布某個案件已獲得認可後,其他委員不能再提出異議,此認可的效力與表決通過的效果相同。 3.書審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這項條文要求書審會的決議必須達到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率,並且出席委員也要達到過半數才能通過。 範例:在書審會中,共有10位委員,根據此條文,至少有6位委員需要出席,且至少有6位委員同意才能通過決議。 4.前項全體委員之計算,應扣除因公、因病未出席或尚未遞補之委員人數。 該條文指出,在計算全體委員出席率時,需要扣除因公務、病假未出席或尚未遞補之委員的人數。 範例:假設書審會有10位委員,但其中有2位因公務或病假未出席,此時計算全體委員出席率時,應扣除這2位委員,只計算剩下的8位委員。 5.出席委員人數與實際參與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表決人數為準。 該條文指出,如果實際參與表決的委員人數與出席委員人數不一致,則應以實際參與表決的人數為準。 範例:在書審會中,有10位委員出席,但只有8位委員實際參與投票,根據此條文,計算表決結果時,要以8位委員的意見為準。 6.主席不參與表決。但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這項條文指出,主席在表決時不參與投票。然而,如果表決結果是平票,則主席可以投下一票來使其通過,或者主席不投票來使其否決。 範例:在書審會表決時,主席不參與投票,但若結果出現平票時,主席可以投下一票來決定結果。 7.表決於可否兩方均不過半數時,主席得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以多數為可決。 這項條文表示,當表決結果雙方都未達到過半數時,主席可以提出重新進行表決;在重新進行表決時,以多數票為通過。 範例:在書審會的表決中,可方和否方都未取得過半數票數時,主席可以提出重新表決;在重新表決中,多數票將決定結果。 8.前項可決人數之計算,以表示贊成、反對兩種意見為準,空白票及廢票不予計算。 該條文指出,在計算可決的票數時,僅考慮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空白票和廢票不予計算。 範例:在書審會的表決中,只有贊成票和反對票會被計算在內,而空白票和廢票則不算在可決票數之內。 9.出席委員對於表決結果,非有明顯足以影響表決結果之重大瑕疵,不得請求重付表決。 該條文表示,除非表決結果有明顯足以影響結果的重大缺陷,否則出席委員不能要求重新進行表決。 範例:在書審會的表決結果中,除非有明顯能夠影響結果的嚴重錯誤,否則出席委員不能要求重新進行表決。 10.前項請求重付表決,以一次為限。 這項條文表示,對於要求重新進行表決的請求,僅限一次。 範例:在書審會中,對於要求重新進行表決的請求,只限制一次,不能再進一步要求多次重新表決。

  • 異議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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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5 條規定:「書審會採逐案逐人方式審查。但經主席徵詢出席委員均無異議時,即為認可。經主席宣布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