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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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書類審查標準,依書類類別,訂定如附件。
- 2.書類審查方式如下: 一、依書審會委員之專業領域,每送審案分由委員二人初審並加具評語。初審結果分為「建議及格」、「建議不及格」或「建議書審會審議」;認由「建議書審會審議」者,應敘明理由。 二、書審會應本公平客觀之旨,參考初審結果、評語及書類等資料後,議決書類審查是否及格及評定分數,並以七十分為及格。
- 3.初審時,委員認有必要,得調取相關卷宗;書審會審議時,亦同。
- 4.書審會於作成書類審查成績不及格之決議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陳述意見。
- 5.書審會於審查時發現送審書類有特別優良、明顯錯誤、具參考價值事項,或有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應指明具體內容交由司法院以適當方式公告週知,或轉請現辦事務所在法院院長告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法官或相關人員。如有涉及裁判書類格式或內容之整理改進、分析研究、指正、研擬及彙編等相關事項,司法院人事處應轉知相關業務廳。
- 6.書審會有關書類審查評分標準、級距、評分方式、調取卷宗、陳述意見等相關事項之細節性、執行性決議,應報送司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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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16 條,以下是各項規定的釋義: 1. 書類審查標準:根據附件所訂定的書類審查標準,依照書類的類別進行評審。 2. 書類審查方式: - 初審:每送審案件由兩位委員進行初審,並加具評語。初審結果分為「建議及格」、「建議不及格」或「建議書審會審議」。如果委員認為需要進一步討論,則建議將案件交由書審會審議,並敘明理由。 - 書審會:書審會在參考初審結果、評語和書類等資料後,議決書類審查是否及格及評定分數,並以七十分為及格標準。 3. 書審時的資料調取:初審時,委員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調取相關卷宗進行審查;書審會在審議時也可以做相同的調取。 4. 陳述意見通知:書審會在作出書類審查成績不及格之決議前,應通知受審查的候補試署法官,讓他們陳述意見。 5. 相關建議事項公告:書審會如果在審查中發現送審的書類有特別優良、明顯錯誤、具參考價值的事項,或有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應指明具體內容,以適當方式公告週知,或者轉請法院院長告知受審查的候補試署法官或相關人員。如果涉及裁判書類格式或內容的整理改進、分析研究、指正、研擬及彙編等相關事項,司法院人事處應通知相關業務廳進行處理。 6. 決議報送核定:關於書類審查評分標準、級距、評分方式、調取卷宗、陳述意見等細節性、執行性決議,書審會應報送司法院核定。 以上釋義的參考資料: -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司法院相關文件及公告
相關函釋 1 則
- 議決書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判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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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