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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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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署法官於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試署法官在試署期間所辦理的事務,由該法院根据其志願和法院事務分配的相关规定来决定。这项规定确保了試署法官在試署期间的工作安排公平合理。关于这项规定的具体范例,目前没有提供相关的参考资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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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規定:「試署法官於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