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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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署法官於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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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試署法官在試署期間所辦理的事務,由該法院根据其志願和法院事務分配的相关规定来决定。这项规定确保了試署法官在試署期间的工作安排公平合理。关于这项规定的具体范例,目前没有提供相关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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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