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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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於候補、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
- 2.前項服務成績之考核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
- 3.各考核項目之審查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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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8條,該法條涉及候補試署法官的服務成績考核。該考核的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審查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如果各項考核項目的分數均達到七十分以上,則該候補試署法官的服務成績及格。具體的考核細則和評分標準可能需要參考個別的實施細則文件或相關法律文件,該法條本身並未提供具體的詳細規定。因此,評價候補試署法官的服務成績是否及格需要參考相應的實施細則或其他相關法規。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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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