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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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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就其學識能力、敬業精神、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填具考表,並加具評語後,報送司法院。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應即報送。
  2. 2.各法院院長於填具考核表前,應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
  3. 3.候補、試署法官之裁判品質,以其候補、試署期間所作之裁判或相關書類(以下簡稱裁判書類)審查之。
  4. 4.前項所稱裁判,指候補、試署法官於候補、試署期間充任受命法官或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所稱相關書類,指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法院輪辦事務期間,經該院指導法官或審判長證明為其草擬之書類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所在的法院院長,每六個月應填寫一次考核表,評估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的學識能力、敬業精神、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況。如果有具體證據顯示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不適任,應立即報告司法院。 2. 在填寫考核表之前,法院院長應諮詢該法院其他庭長和法官的意見。 3. 對於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的裁判品質,應進行審查,審查的依據是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在候補或試署期間所作的裁判書或相關書類。 4. 上述裁判書指的是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在候補或試署期間擔任受命法官或在獨任制審判下製作的裁判書。相關書類指的是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理法院輪辦事務期間,由該院的指導法官或審判長證明為其所草擬的書類稿。 這條法規確保了候補試署法官在辦理案件時的專業能力和品德操守,並對其裁判品質進行評估。法院院長和其他法官的意見對考核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該法條的實施可通過審查裁判書或相關書類的方式來確保評估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司法院官方網站相關資訊

  • 名詞
  • 裁判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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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9 條規定:「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就其學識能力、敬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