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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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所在的法院院長,每六個月應填寫一次考核表,評估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的學識能力、敬業精神、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況。如果有具體證據顯示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不適任,應立即報告司法院。 2. 在填寫考核表之前,法院院長應諮詢該法院其他庭長和法官的意見。 3. 對於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的裁判品質,應進行審查,審查的依據是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在候補或試署期間所作的裁判書或相關書類。 4. 上述裁判書指的是候補法官或試署法官在候補或試署期間擔任受命法官或在獨任制審判下製作的裁判書。相關書類指的是候補法官調至上級審理法院輪辦事務期間,由該院的指導法官或審判長證明為其所草擬的書類稿。 這條法規確保了候補試署法官在辦理案件時的專業能力和品德操守,並對其裁判品質進行評估。法院院長和其他法官的意見對考核也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該法條的實施可通過審查裁判書或相關書類的方式來確保評估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司法院官方網站相關資訊
- 核名詞
- 裁判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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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