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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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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九條主管機關就特種勤務執行情形之訪視,指對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之特勤職權事務為工作訪視,並得於各機關法定職權內對特勤相關支援事項為協調。
  2. 2.特勤中心每月召開特種勤務會報,如遇重大慶典或活動時,另得視需要召開特種勤務相關會報,由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主席,除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外,並得邀集特種勤務有關機關、單位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 1. 第九條主管機關對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進行工作訪視,並可以在各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協調特勤相關支援事項。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對特種勤務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並在需要時協調相關支援事項。 例如,當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在執行特勤任務時出現問題或需要協助時,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工作訪視,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協調相關支援事項,以確保特種勤務的順利執行。 2. 特勤中心每月必須召開特種勤務會報,並在重大慶典或活動時視需要召開特種勤務相關會報。會報的主席由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除了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外,還可以邀集特種勤務相關的其他機關或單位出席。 這表示特勤中心必須定期召開會報,討論特種勤務的相關事項。在重大慶典或活動時,也可以召開相關會報,以確保特種勤務的有效執行。會報的主席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並邀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出席,以促進合作和協調。 例如,在特種勤務任務執行期間,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可以透過特勤中心的會報與其他相關機關、單位進行溝通和協調,提高執行效能和合作水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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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主管機關就特種勤務執行情形之訪視,指對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之特勤職權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