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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九條主管機關就特種勤務執行情形之訪視,指對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之特勤職權事務為工作訪視,並得於各機關法定職權內對特勤相關支援事項為協調。
  2. 特勤中心每月召開特種勤務會報,如遇重大慶典或活動時,另得視需要召開特種勤務相關會報,由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主席,除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外,並得邀集特種勤務有關機關、單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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