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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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 1. 第九條主管機關對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進行工作訪視,並可以在各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協調特勤相關支援事項。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對特種勤務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並在需要時協調相關支援事項。 例如,當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在執行特勤任務時出現問題或需要協助時,主管機關可以進行工作訪視,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協調相關支援事項,以確保特種勤務的順利執行。 2. 特勤中心每月必須召開特種勤務會報,並在重大慶典或活動時視需要召開特種勤務相關會報。會報的主席由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除了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外,還可以邀集特種勤務相關的其他機關或單位出席。 這表示特勤中心必須定期召開會報,討論特種勤務的相關事項。在重大慶典或活動時,也可以召開相關會報,以確保特種勤務的有效執行。會報的主席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擔任,並邀請相關機關或單位出席,以促進合作和協調。 例如,在特種勤務任務執行期間,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可以透過特勤中心的會報與其他相關機關、單位進行溝通和協調,提高執行效能和合作水平。
- 第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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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