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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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係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特種勤務專責單位及於特種勤務生效時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納入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之各機關(構)、單位與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配合特種勤務執行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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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的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指的是本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以及特種勤務生效時根據第7條第1項規定納入主管機關統合指揮的各機關(構)和配合特種勤務執行的其他政府機關(構)和單位。 參考資料: 根據《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了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的定義和範圍。該法規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所制定,並於最近更新的版本中公布。該施行細則提供了一個明確的定義,以便了解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的範圍和組成。 例如,在特種勤務生效時,根據特種勤務條例第7條第1項的規定,各機關(構)和單位應根據主管機關的指示進行統合指揮,並納入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的範圍。另外,根據特種勤務條例第7條第3項的規定,其他政府機關(構)和單位也應配合特種勤務的執行。這些都是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的範例。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條第三項條文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3 條條文
-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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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