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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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種勤務專責單位所屬,負責策劃及執行特種勤務相關工作之人員,指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編制內,經本條例第十五條主管機關安全查核通過、專業訓練完成、鑑測及格與認證後,依特勤中心任務派遣命令,專責從事特種勤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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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特種勤務專責單位所屬的人員指的是在特種勤務專責單位內,經由本條例第15條主管機關的安全查核通過、完成專業訓練並且經過鑑測及格以及認證的人員。這些人員會根據特勤中心的任務派遣命令,專門從事特種勤務相關工作。 例如,一個特種勤務專責單位的成員經過專業訓練並且通過了安全查核,他們可能被派往執行特種行動,如反恐、重要人物保護等任務。這些人員具有特定的技能和專業知識,以保護社會安全和維護公共秩序。他們必須經過嚴格的鑑測和認證,以確保他們的適任性和技能水平,並且根據特勤中心的指令執行任務。
- 第三條第二款條文
- 第十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認證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3 條條文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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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