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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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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總統包含代行總統職權之人。
  2. 2.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以下列人員為限: 一、代表總統於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之特使。 二、蒞中華民國訪問之外籍重要人士。 三、其他與國家重大利益有關之人士。
  3. 3.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員由特勤中心應權責單位函請,呈報總統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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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如下所述: 1.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總統指的是執行代理總統職權的人。 2.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以下列人員為限: - 一、代表總統在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的特使。 - 二、來訪中華民國的外籍重要人士。 - 三、其他與國家重大利益相關的人士。 3.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員由特勤中心應權責單位函請,呈報總統核定。 參考資料: -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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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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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總統包含代行總統職權之人。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經總統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