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如下所述: 1.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總統指的是執行代理總統職權的人。 2.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以下列人員為限: - 一、代表總統在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的特使。 - 二、來訪中華民國的外籍重要人士。 - 三、其他與國家重大利益相關的人士。 3.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員由特勤中心應權責單位函請,呈報總統核定。 參考資料: -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