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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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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
所稱服役期間,指入營報到時起至退伍令生效時止。
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
受司(軍)法機關
羈押
,指到押所報到時起至離開押所時止;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指入監(押)所時起至釋放離開監(押)所時止。
本條例
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
所稱危安顧慮,由
主管機關
綜合相關情報及所在地區環境危險程度等因素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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