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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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針對服役期間、受司法機關羈押以及危安顧慮做了以下解釋: 1.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服役期間,指從入營報到時起至退伍令生效時止。這表示從入營報到到退伍令生效期間,被視為服役期間。 範例:假設某人在20歲時入營報到,並在25歲時退伍,那麼從入營報到到25歲時這段時間,就是他的服役期間。 2. 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提到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指從到押所報到時起至離開押所時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指從入監(押)所時起至釋放離開監(押)所時止。這表示被司法機關羈押期間或在刑罰執行期間的時間,都是被視為服役期間。 範例:某人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入監獄時算起,直到刑罰執行完且釋放離開監獄的這段時間,都被視為他的服役期間。 3.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提到危安顧慮,是由主管機關綜合相關情報及所在地區環境危險程度等因素判斷。這表示主管機關會根據相關情報和所在地區的危險程度等因素,來判斷危安顧慮的程度。 範例:如果某地區有恐怖襲擊的情報或者該地區的治安情況非常不穩定,主管機關可能判斷該地區存在危安顧慮。根據這種情況,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可能會對該地區的特種勤務採取相應的措施。
- 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條文
- 羈押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特種勤務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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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