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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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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2條規定,當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76條及第57條申請辭任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辭任理由書。 3. 事務處理報告書。 4.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這項法規要求信託監察人在辭任時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辭任理由書、事務處理報告書以及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這些文件將有助於主管機關評估辭任申請並選派適當的新監察人。舉例來說,信託監察人可能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擔任職務,並提供詳細的辭任理由,同時解釋他們在職期內處理的事務,以及提供有關新監察人選的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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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2 條規定:「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