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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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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諮詢委員會成員,不得支領報酬。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及交通等相關費用。
  2. 2.信託監察人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3. 3.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4. 4.第二項之請求經主管機關可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1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了諮詢委員會成員不得支領報酬,但可以依規定支領出席及交通等相關費用。這意味著諮詢委員會成員不能以報酬的形式取得利益,但可以獲得出席會議和交通費用的補償。 2. 信託監察人可以根據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請求享受信託財產的報酬,並且需要提交報酬請求書、關於職務繁簡的證明文件以及關於信託財產狀況的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這意味著信託監察人有權獲得報酬,但需要提出相關文件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3. 主管機關對於信託監察人請求報酬的申請,應通知受託人在十五日內表示意見。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通知受託人並聽取其意見,以便對報酬申請進行評估。 4. 如果主管機關核可了報酬申請,則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這意味著一旦主管機關批准了報酬申請,受託人就需要按照要求執行相關程序。 以上解釋基於對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1條的理解得出,參考資料來自《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及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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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1 條規定:「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諮詢委員會成員,不得支領報酬。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及交通等相關費用。信託監察人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