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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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申請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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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3條,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欲申請解任信託監察人時,需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解任理由書。 3. 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以上資料來源於《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3條。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8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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