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4條,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要申請選任新的信託監察人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提供原信託監察人職務結束、任務完成、拒絕或無法接任的證明文件。 3. 提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的意見。 4. 提供新信託監察人的履歷書、願意擔任書和身分證明文件。 例如,如果一位信託監察人因為健康問題無法繼續擔任職務,他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醫療證明或醫生的書面聲明。同時,主管機關也需要收到有關新信託監察人的意見,這可能包括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候選人的推薦或評估。新信託監察人還需要提交他的履歷書,願意接受該職位的書面聲明以及身分證明文件等。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法 第 59 條條文
- 信託法 第 7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