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3規定,縣市合併升格的直轄市,其區的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
Q · 升格直轄市後,轄下的區還會再整併嗎?
法律上要整併,但卡在相關法律未到位
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3,依第7條之1改制(縣市合併升格)的直轄市,其區的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也就是說整併是法定義務,但這裡的「相關法律」主要指向至今未完成立法的行政區劃法;母法未到位,區整併實務上多半停滯,升格時平移過來的區界往往就此沿用。
升格之後還有一道沒人注意的收尾工程,寫在這短短一句裡。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後,原本各自為政、大小不一的區不會永遠維持原狀,第7條之3要求這些區的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為什麼需要整併?因為合併升格常把好幾個縣市的鄉鎮市直接平移改成區,結果有的區人口幾十萬、有的只剩幾千,規模懸殊、治理失衡。這條替後續的區界調整、區與區合併留了法律的後門。但它也埋了一個現實困境:所謂相關法律主要指向那部至今未通過的行政區劃法,沒有它,整併同樣難以全面推動,升格後的區界往往就這麼將就沿用下來。
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3為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的區界整併授權條款,規定依第7條之1改制的直轄市,其區的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其立法目的在於解決升格時將規模懸殊的鄉鎮市直接平移為區所造成的治理失衡,並以「依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律保留設計,確保區界變動的安定性。
法律上會,實務上難。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3要求改制後的區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但所謂相關法律主要指向尚未通過的行政區劃法,缺乏完整母法,區整併多半停滯,升格時平移過來的區界常就此沿用,這也是許多直轄市裡會出現人口數十萬與數千人的區並存的原因。
區界調整可能改變你的戶籍行政區、辦事的區公所、里的歸屬與學區劃分。第7條之3雖要求整併,但要等相關法律到位才能全面推動;真正落實前,留意市政府的區政重劃公告與里鄰調整辦法,那才是會動到你地址與選區的具體動作。
主要指向行政區劃法。該法規範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整併與調整程序,但歷經多次草案至今未完成立法,是第7條之3無法落實的關鍵卡點。
規定依第7條之1改制升格的直轄市,其區的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是升格後的區界收尾條款。
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把規模失衡的區依法重整、合併或調整行政區域,以平衡治理與資源。
主要指向行政區劃法,但該法歷經多次草案至今未完成立法,是本條難以落實的關鍵。
鄉鎮市是有民選首長的地方自治團體;改制後的區是直轄市派出機關、區長官派、無自治法人地位。
確認所在市是否屬改制升格 → 追蹤行政區劃法立法進度 → 留意市政府區政重劃公告,後者才會實際動到地址。
依公告辦理戶籍行政區變更,確認新的區公所、里鄰歸屬與學區劃分。
至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 lis.ly.gov.tw 查行政區劃法草案的會期審議進度。
可能會。區界調整連動里鄰編組與選舉區劃分,須留意市政府民政局與選委會公告。
第7條是行政區域新設廢止變更的一般程序;第7條之3專指改制升格直轄市後的區整併,依相關法律辦理。
| 面向 | 升格前:鄉(鎮、市) | 升格後:區 |
|---|---|---|
| 層級性質 |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有民選首長與民代 | 直轄市派出機關,區長官派,無自治法人地位 |
| 區界變動依據 | 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一般程序 | 依第7條之3應依相關法律(行政區劃法)整併 |
| 規模現況 | 原有規模 | 平移後人口從數千到數十萬並存,失衡明顯 |
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劃分為區,而本次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規模、人口差異甚大,故為型塑及因應新生活圈之需要,爰增訂應依相關法律之規定(即俟行政區劃法草案完成立法),進行區之行政區域整併,以利行政效能之提升。
一、本條新增。 二、按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劃分為區,而本次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規模、人口差異甚大,故為型塑及因應新生活圈之需要,爰增訂應依相關法律之規定(即俟行政區劃法草案完成立法),進行區之行政區域整併,以利行政效能之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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