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83-4 條
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項選舉區劃分公告及第四項改制日就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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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4 規定,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日為改制日,第一屆區長及區民代表須於改制日前十日完成投票並於改制日就職。
Q · 山地原住民區是哪一天成立、第一屆區長什麼時候選?
依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4,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行政區域沿用改制前之區或鄉。第一屆區民代表與區長以改制前區或鄉之範圍劃選舉區,須在改制日「前十日」完成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使當選人於改制日當天就職,避免出現沒有民選首長的空窗期。
白話解讀
新設一個自治團體,最棘手的不是它叫什麼,而是它從哪一天開始、第一批首長和代表怎麼選出來。這條處理的就是山地原住民區誕生的時間點和接生方式。它把改制日定在「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讓新區的時程跟直轄市選舉同步;行政區域則沿用改制前那個區或鄉的範圍。第一屆區民代表和區長的選舉,以改制前的範圍劃選舉區,必須在改制日的十天前完成投票,等改制日一到就能立刻就職、無縫接軌,避免出現一段沒有民選首長的空窗期。它還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關於選舉區劃分公告,以及改制日就職的規定,把這個新生自治團體的第一次選舉,接上既有的選務軌道。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4 為山地原住民區改制的時程與選務銜接規範,定明三件事:改制日綁定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行政區域沿用改制前之區或鄉、第一屆區長與區民代表須於改制日前十日完成投票並於改制日就職,確保新生自治團體誕生即有民選機關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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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山地原住民區是哪一天正式成立的?▾
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沿用改制前的區或鄉作為行政區域。
Q2第一屆區長是改制後才選嗎?▾
不是。須在改制日前十日完成投票,改制日當天即就職,達成無縫接軌。
Q3為什麼要在改制日前十天投票?▾
預留就職緩衝,避免改制當天出現沒有民選首長的權力空窗。
Q4改制後的選舉區怎麼劃分?▾
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項公告。
Q5改制日為什麼綁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日?▾
讓山地原住民區的誕生時程與直轄市選舉週期同步,便於統一辦理選務。
Q6全台有哪些山地原住民區?▾
共 6 個:新北烏來、桃園復興、台中和平、高雄那瑪夏、桃源、茂林,2014-12-25 改制成立。
Q7改制時程沒對上會怎樣?▾
投票未在改制日前十日完成屬程序瑕疵,可作為挑戰改制效力的依據。
Q8改制後原本的鄉公所人員怎麼辦?▾
依第 83 條之 6 由直轄市制定自治法規辦理機關人員、資產與權利義務移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改制前(區/鄉) | 改制後(山地原住民區) |
|---|---|---|
| 首長產生方式 | 區長官派/鄉長民選 | 區長民選,改制日前十日選出 |
| 法人地位 | 山地鄉為地方自治團體;一般區非自治團體 | 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
| 改制日基準 | — | 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 |
| 行政區域 | 原區或鄉範圍 | 沿用改制前之區或鄉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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