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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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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項選舉區劃分公告及第四項改制日就職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4 規定,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日為改制日,第一屆區長及區民代表須於改制日前十日完成投票並於改制日就職。

Q · 山地原住民區是哪一天成立、第一屆區長什麼時候選?

改制日為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日,首屆選舉須在改制日前十天投完票

依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4,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行政區域沿用改制前之區或鄉。第一屆區民代表與區長以改制前區或鄉之範圍劃選舉區,須在改制日「前十日」完成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使當選人於改制日當天就職,避免出現沒有民選首長的空窗期。

白話解讀

新設一個自治團體,最棘手的不是它叫什麼,而是它從哪一天開始、第一批首長和代表怎麼選出來。這條處理的就是山地原住民區誕生的時間點和接生方式。它把改制日定在「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讓新區的時程跟直轄市選舉同步;行政區域則沿用改制前那個區或鄉的範圍。第一屆區民代表和區長的選舉,以改制前的範圍劃選舉區,必須在改制日的十天前完成投票,等改制日一到就能立刻就職、無縫接軌,避免出現一段沒有民選首長的空窗期。它還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關於選舉區劃分公告,以及改制日就職的規定,把這個新生自治團體的第一次選舉,接上既有的選務軌道。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4 為山地原住民區改制的時程與選務銜接規範,定明三件事:改制日綁定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行政區域沿用改制前之區或鄉、第一屆區長與區民代表須於改制日前十日完成投票並於改制日就職,確保新生自治團體誕生即有民選機關運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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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山地原住民區是哪一天正式成立的?

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行政區域沿用改制前那個區或鄉的範圍(第83條之4)。內行人提示:因為改制日綁在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所以這些區的誕生時點是跟著直轄市選舉週期走的,並非各自挑日子。

Q2第一屆區長是改制後才選嗎?

不是,是改制前就要選好。第一屆區民代表和區長的選舉以改制前的區或鄉範圍劃選舉區,必須在改制日十天前完成投票,並準用第87條之1,讓當選人在改制日當天就職,達到無縫接軌(第83條之4)。內行人提示:這個十天緩衝就是為了避免改制當天出現沒有民選首長的真空。

Q3地方制度法 83 條之 4 是什麼?

規範山地原住民區改制日、行政區域與第一屆選舉就職時程的銜接條文。

Q4什麼叫『改制日前十日完成投票』?

第一屆區長與代表的投票,最遲須在改制日往前推十天的期限內完成。

Q5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是指什麼?

比照適用該條第三項選舉區劃分公告、第四項改制日就職的規定。

Q6山地原住民區改制日怎麼算?

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該日即為法定改制日,與直轄市選舉同步。

Q7第一屆區長選舉怎麼辦理?

以改制前區或鄉範圍劃選舉區,於改制日前十日完成投票,改制日就職。

Q8怎麼檢視改制程序是否合法?

核對投票是否在改制日前十日完成、就職是否銜接改制日,兩項皆為硬指標。

Q9改制後原鄉公所人員與資產怎麼處理?

依第 83 條之 6 由直轄市制定自治法規辦理機關人員、資產與權利義務移轉。

Q10山地原住民區改制 vs 縣市改制直轄市差在哪?

前者由山地鄉升格為直轄市內自治區,後者是縣市整體升格為直轄市,框架不同。

Q11改制前的山地鄉 vs 改制後的山地原住民區差在哪?

法人地位延續但隸屬改為直轄市之區,首長由區長民選,時程綁直轄市選舉。

Q12區長民選 vs 一般直轄市區長官派差在哪?

一般直轄市區長官派;山地原住民區因具自治團體地位,區長為民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改制前(區/鄉)改制後(山地原住民區)
首長產生方式區長官派/鄉長民選區長民選,改制日前十日選出
法人地位山地鄉為地方自治團體;一般區非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改制日基準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
行政區域原區或鄉範圍沿用改制前之區或鄉範圍

改制前(區/鄉)

首長產生方式
區長官派/鄉長民選
法人地位
山地鄉為地方自治團體;一般區非自治團體
改制日基準
行政區域
原區或鄉範圍

改制後(山地原住民區)

首長產生方式
區長民選,改制日前十日選出
法人地位
具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
改制日基準
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
行政區域
沿用改制前之區或鄉範圍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1030114 增訂)

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準用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三項選舉區劃分公告及第四項改制日就職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山地原住民區改制日及其改制後之行政區域。另因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區民代表及區長均由區民依法選舉之,為利選舉委員會辦理區民代表、區長選舉及選舉區劃分公告等相關事宜,爰予增訂。

(10301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山地原住民區改制日及其改制後之行政區域。另因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區民代表及區長均由區民依法選舉之,為利選舉委員會辦理區民代表、區長選舉及選舉區劃分公告等相關事宜,爰予增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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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83-4 條規定:「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8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8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