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83-5 條
- 1.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法規未制(訂)定前,繼續適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之規定。
- 2.山地原住民區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其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之必要,得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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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5規定,山地原住民區自治法規未訂前沿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原鄉自治法規經區公所公告後可續用二年。
Q · 山地鄉改制成區後,舊的自治法規還能用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5,山地原住民區在自己的自治法規制(訂)定前,繼續適用原直轄市的自治法規;若是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而來,其原鄉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必要者,經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可再續用二年。設計目的是讓改制當下不出現「規則真空」,居民生活與區公所業務都不中斷。
白話解讀
台灣有一種「區」跟你想的完全不一樣。當山地鄉因為直轄市改制被併進去(像高雄那瑪夏鄉變成那瑪夏區、桃園復興鄉變成復興區),它沒有變成普通的官派區,而是保留自治權,成了「山地原住民區」,能自己訂自治法規、選自己的區長。問題來了:改制那一秒,新區的自治法規根本還來不及訂出來,難道居民的生活規則就此真空?這條就是接縫處的膠水。它說:新法規沒訂好之前,繼續沿用原直轄市的自治法規;如果是由山地鄉直接改制過來的,原本鄉裡那套自治法規還能再用整整二年。對住在那裡的人來說,這代表改制不會讓你某天醒來發現「管這件事的規則消失了」。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5為山地原住民區改制過渡規範:在新區自治法規尚未制(訂)定前,原則上繼續適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其原有自治法規經區公所公告後,得例外續用二年,以銜接改制前後的法規適用空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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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5在規範什麼?▾
山地原住民區改制時,新自治法規未訂前的過渡適用規則。
Q2山地原住民區的舊鄉自治法規能用多久?▾
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經區公所公告後可續用二年。
Q3二年過渡期到期後怎麼辦?▾
回到適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的軌道,或改用新區自訂法規。
Q4為什麼需要這條過渡規定?▾
避免改制當下出現法規真空,讓自治與業務不中斷。
Q5山地原住民區和一般直轄市的區差在哪?▾
前者是有自治權的地方自治團體,後者是官派派出單位。
Q6舊鄉法規續用要經過什麼程序?▾
須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才繼續適用。
Q7哪些區適用這條?▾
由山地鄉因直轄市改制而成的山地原住民區,如那瑪夏區、復興區。
Q8這條跟第83條之2有什麼關係?▾
第83條之2確立區的自治團體地位,本條處理其法規的過渡銜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一般直轄市的區 | 山地原住民區 |
|---|---|---|
| 法律地位 | 官派派出單位,無自治權 | 地方自治團體,有自治權 |
| 首長產生方式 | 市長派任區長 | 區長民選 |
| 自治法規 | 無自訂自治法規權 | 得自訂自治法規(本條處理其過渡銜接) |
| 改制過渡 | 不涉及 | 未訂前沿用原直轄市法規;直接改制者經公告續用舊鄉法規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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