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83-7 條
- 1.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應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總預算歲出平均數扣除上級政府額外補助之平均數及改制後原各該山地鄉事權移由直轄市辦理之經費。 三、當年度直轄市之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實際分配金額高於通知分配數,直轄市應於次一年度或以後年度按其增加比率酌增對各該山地原住民區之補助。 四、其他相關因素。
- 2.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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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7規定,山地原住民區自治財源由直轄市依法定因素設算補助,並應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Q · 山地鄉改制成直轄市的區之後,錢會不會變少?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7,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財源由直轄市「設算補助」,且法律設下底線——應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設算時須依四項因素:第83條之3的自治事項、改制前三年度總預算歲出平均數(扣除上級額外補助及移由直轄市辦理之事權經費)、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增減的酌增、及其他相關因素。補助的項目、程序、方式則由直轄市洽商該區決定。
白話解讀
自治聽起來很浪漫,好像「自己當家作主」。但你戳破這層浪漫會看到一個冰冷的真相:沒有錢,自治就是空殼。山地原住民區面積大、人口少、稅源薄,幾乎不可能靠自己收稅養活自己。它的錢從哪來?這條告訴你:由直轄市依幾個因素「設算補助」算給它,而且法律上了一道鎖,補助水準不能低於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的統籌分配財源。它甚至把計算基準寫死,要參考自治事項需求、改制前三年總預算歲出平均、以及直轄市拿到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增減。對住在那裡的居民來說,這條就是確保你的部落不會因為「升格成區」反而越來越窮的財政護欄。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7是山地原住民區自治財源的法定保障規範,要求直轄市依四項客觀因素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的統籌分配財源水準。其核心在於以法定算式與底線條款,防止山地鄉升格為直轄市的區之後財源被掏空,使原住民區自治不致僅有形式而無實質財政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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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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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山地原住民區的錢從哪裡來?▾
主要不是自己收稅,而是由直轄市依第83條之7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山地鄉的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Q2設算補助要看哪些因素?▾
四項:第83條之3的自治事項、改制前三年度總預算歲出平均數、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增減的酌增、及其他相關因素。
Q3改制後補助會不會被偷偷砍掉?▾
不能。本條明定應維持改制前統籌分配財源水準,這條底線不是首長一句話就能砍下去。
Q4中央多撥錢給直轄市,原住民區拿得到嗎?▾
拿得到。第三款規定當直轄市實際分配高於通知分配數,應於次年度按增加比率酌增對該區的補助。
Q5補助怎麼算、怎麼給,誰決定?▾
補助的項目、程序、方式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決定,區方有法定協商地位,不是被動接受。
Q6什麼是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指改制前各該山地鄉透過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等取得的財源規模,本條以此作為補助不得低於的底線。
Q7這條跟第83條之3有什麼關係?▾
第83條之3列出自治事項的範圍,是第83條之7設算補助的需求依據之一。
Q8山地原住民區能完全財政獨立嗎?▾
幾乎不可能。其面積大、人口少、稅源薄,自治財源主要仰賴直轄市設算補助,這正是本條存在的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改制前(山地鄉) | 改制後(山地原住民區) |
|---|---|---|
| 財政主體 | 鄉為地方自治團體,享統籌分配財源 | 區仍為地方自治團體,財源改由直轄市設算補助 |
| 財源來源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等 | 直轄市依四項因素設算補助 |
| 保障機制 | 依一般財政劃分 | 明定不得低於改制前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
| 中央紅利傳導 | 直接受中央分配影響 | 直轄市實分高於通知分配時,次年度按比率酌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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