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83-8 條
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於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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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8排除官派區長的第58條,使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改由區民直選,是全台唯一民選區長制度的法律基礎。
Q · 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是官派還是民選?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8,規範官派區長的第58條及第58條之1在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因此桃園復興、高雄那瑪夏等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不再由市長派任,而由區民直接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行使第83條之2以下的自治權。這是全台灣唯一的民選區長制度。
白話解讀
你知道你可能投票選過「區長」嗎?如果你住在桃園復興區或高雄那瑪夏區,你選過。這在台灣是個異數,因為全國其他所有的「區」,區長都是市長一句話派來的官,居民沒得選。這條看起來無聊到極點的排除條款,正是製造這個異數的法律開關。它說: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八條之一,在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而第五十八條規範的就是「官派區長」那一套。把這套關掉,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就不再是官派,而是由居民直接選出來、對居民負責。一句「不適用」,是台灣唯一民選區長制度能存在的鑰匙。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8為排除條款,明文排除規範官派區長的第58條及第58條之1於山地原住民區之適用,使該區區長改採民選,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體制的關鍵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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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83條之8在規定什麼?▾
排除官派區長的第58條與58條之1在山地原住民區適用,讓該區區長改為民選。
Q2為什麼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能用選的?▾
因為83條之8把官派規定排除掉,騰出民選空間,配合83條之2賦予自治團體地位。
Q3哪些地方是山地原住民區?▾
由直轄市的山地鄉改制而來,例如桃園復興、高雄那瑪夏、桃源、茂林、台中和平、新北烏來。
Q4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對誰負責?▾
因採民選,對區民選民負責,而非對市長負責,問責邏輯與一般官派區根本不同。
Q5第58條被排除後,山地原住民區還適用地制法嗎?▾
仍適用,只是把官派區長那一段關掉,其餘自治規範依83條之2以下運作。
Q6一般直轄市的區跟山地原住民區差在哪?▾
一般區是官派、市府派出單位;山地原住民區是有自治權的公法人,區長民選。
Q7山地原住民區可以選區民代表嗎?▾
可以,該區設區民代表會,居民多一張一般行政區沒有的選票。
Q8排除條款為什麼那麼重要?▾
排除條款的關鍵在它拿掉了什麼,看懂被排除的官派規定,才懂這個自治體的特殊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一般直轄市的區 | 山地原住民區 |
|---|---|---|
| 區長產生方式 | 市長依法任用(官派) | 區民直接選舉(民選) |
| 法律地位 | 市政府派出機關,非公法人 | 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 |
| 問責對象 | 對上級市長負責 | 對區民選民負責 |
| 適用第58條 | 適用(官派依據) | 依83條之8排除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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