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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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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於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8排除官派區長的第58條,使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改由區民直選,是全台唯一民選區長制度的法律基礎。

Q · 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是官派還是民選?

民選。地制法83-8排除官派規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8,規範官派區長的第58條及第58條之1在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因此桃園復興、高雄那瑪夏等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不再由市長派任,而由區民直接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行使第83條之2以下的自治權。這是全台灣唯一的民選區長制度。

白話解讀

你知道你可能投票選過「區長」嗎?如果你住在桃園復興區或高雄那瑪夏區,你選過。這在台灣是個異數,因為全國其他所有的「區」,區長都是市長一句話派來的官,居民沒得選。這條看起來無聊到極點的排除條款,正是製造這個異數的法律開關。它說: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八條之一,在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而第五十八條規範的就是「官派區長」那一套。把這套關掉,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就不再是官派,而是由居民直接選出來、對居民負責。一句「不適用」,是台灣唯一民選區長制度能存在的鑰匙。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8為排除條款,明文排除規範官派區長的第58條及第58條之1於山地原住民區之適用,使該區區長改採民選,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體制的關鍵法律依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要特別規定第58條對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

因為第58條規範的是一般直轄市、市的區置官派區長那一套(由市長依法任用)。山地原住民區是有自治權的地方自治團體,區長是民選的,若仍適用官派的第58條就會自相矛盾。所以用本條排除,民選制度才站得住。排除條款的重點不在它寫了什麼,而在它拿掉了什麼。

Q2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跟一般區長權力一樣嗎?

不一樣,根本來源就不同。一般區長是官派、對市長負責的行政首長;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因第58條被排除而採民選,對區民負責,並依第83條之2以下行使自治權。權力來源是官派還是民選,決定問責對象是上級還是選民,這是判斷一個地方首長行為邏輯的根本分水嶺。

Q3地方制度法83條之8是什麼?

排除官派區長的第58條與58條之1在山地原住民區適用,是該區區長民選的法律開關。

Q4山地原住民區是什麼?

由直轄市山地鄉改制、具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區長與區民代表由居民直選。

Q5什麼叫排除條款?

立法者不另立新制,而以明文排除既有條文適用方式,騰出特殊制度空間的立法技巧。

Q6官派區長和民選區長差在哪?

官派由市長任用、對上級負責;民選由居民選出、對選民負責,問責對象根本不同。

Q7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怎麼產生?

因83條之8排除官派規定,改由區民依選舉法規直接投票選出。

Q8怎麼判斷一個區是官派還是民選?

看是否為山地鄉改制的山地原住民區;若是則依83條之8民選,其餘直轄市的區皆官派。

Q9山地原住民區居民能投哪些票?

除一般直轄市長、議員、立委外,還能投區長與區民代表,比一般行政區多一層選票。

Q10怎麼查自己住的區是不是山地原住民區?

查該區是否由原山地鄉改制(如復興、那瑪夏、桃源、茂林、和平、烏來)。

Q11山地原住民區 vs 一般直轄市的區差在哪?

前者是公法人、區長民選、有自治權;後者是市府派出單位、區長官派、無自治權。

Q12山地原住民區 vs 山地鄉差在哪?

山地鄉屬縣轄、本就民選;改制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後,靠83條之8維持民選不被官派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一般直轄市的區山地原住民區
區長產生方式市長依法任用(官派)區民直接選舉(民選)
法律地位市政府派出機關,非公法人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
問責對象對上級市長負責對區民選民負責
適用第58條適用(官派依據)依83條之8排除不適用

一般直轄市的區

區長產生方式
市長依法任用(官派)
法律地位
市政府派出機關,非公法人
問責對象
對上級市長負責
適用第58條
適用(官派依據)

山地原住民區

區長產生方式
區民直接選舉(民選)
法律地位
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
問責對象
對區民選民負責
適用第58條
依83條之8排除不適用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1030114 增訂)

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於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及區長之產生方式,已準用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且桃園縣復興鄉將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區,為避免本法相關條文適用產生爭議,爰予增訂。

(10301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因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及區長之產生方式,已準用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且桃園縣復興鄉將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區,為避免本法相關條文適用產生爭議,爰予增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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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83-8 條規定:「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於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8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8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