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83-8 條
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於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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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8排除官派區長的第58條,使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改由區民直選,是全台唯一民選區長制度的法律基礎。
Q · 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是官派還是民選?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8,規範官派區長的第58條及第58條之1在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因此桃園復興、高雄那瑪夏等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不再由市長派任,而由區民直接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行使第83條之2以下的自治權。這是全台灣唯一的民選區長制度。
白話解讀
你知道你可能投票選過「區長」嗎?如果你住在桃園復興區或高雄那瑪夏區,你選過。這在台灣是個異數,因為全國其他所有的「區」,區長都是市長一句話派來的官,居民沒得選。這條看起來無聊到極點的排除條款,正是製造這個異數的法律開關。它說: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八條之一,在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而第五十八條規範的就是「官派區長」那一套。把這套關掉,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就不再是官派,而是由居民直接選出來、對居民負責。一句「不適用」,是台灣唯一民選區長制度能存在的鑰匙。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8為排除條款,明文排除規範官派區長的第58條及第58條之1於山地原住民區之適用,使該區區長改採民選,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自治體制的關鍵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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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要特別規定第58條對山地原住民區不適用?▾
因為第58條規範的是一般直轄市、市的區置官派區長那一套(由市長依法任用)。山地原住民區是有自治權的地方自治團體,區長是民選的,若仍適用官派的第58條就會自相矛盾。所以用本條排除,民選制度才站得住。排除條款的重點不在它寫了什麼,而在它拿掉了什麼。
Q2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跟一般區長權力一樣嗎?▾
不一樣,根本來源就不同。一般區長是官派、對市長負責的行政首長;山地原住民區區長因第58條被排除而採民選,對區民負責,並依第83條之2以下行使自治權。權力來源是官派還是民選,決定問責對象是上級還是選民,這是判斷一個地方首長行為邏輯的根本分水嶺。
Q3地方制度法83條之8是什麼?▾
排除官派區長的第58條與58條之1在山地原住民區適用,是該區區長民選的法律開關。
Q4山地原住民區是什麼?▾
由直轄市山地鄉改制、具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區長與區民代表由居民直選。
Q5什麼叫排除條款?▾
立法者不另立新制,而以明文排除既有條文適用方式,騰出特殊制度空間的立法技巧。
Q6官派區長和民選區長差在哪?▾
官派由市長任用、對上級負責;民選由居民選出、對選民負責,問責對象根本不同。
Q7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怎麼產生?▾
因83條之8排除官派規定,改由區民依選舉法規直接投票選出。
Q8怎麼判斷一個區是官派還是民選?▾
看是否為山地鄉改制的山地原住民區;若是則依83條之8民選,其餘直轄市的區皆官派。
Q9山地原住民區居民能投哪些票?▾
除一般直轄市長、議員、立委外,還能投區長與區民代表,比一般行政區多一層選票。
Q10怎麼查自己住的區是不是山地原住民區?▾
查該區是否由原山地鄉改制(如復興、那瑪夏、桃源、茂林、和平、烏來)。
Q11山地原住民區 vs 一般直轄市的區差在哪?▾
前者是公法人、區長民選、有自治權;後者是市府派出單位、區長官派、無自治權。
Q12山地原住民區 vs 山地鄉差在哪?▾
山地鄉屬縣轄、本就民選;改制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後,靠83條之8維持民選不被官派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一般直轄市的區 | 山地原住民區 |
|---|---|---|
| 區長產生方式 | 市長依法任用(官派) | 區民直接選舉(民選) |
| 法律地位 | 市政府派出機關,非公法人 | 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 |
| 問責對象 | 對上級市長負責 | 對區民選民負責 |
| 適用第58條 | 適用(官派依據) | 依83條之8排除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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