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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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知道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1 條是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的。根據這項修正,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所規定的期限未定的地上權,在修正生效前是不適用的。至於關於這項修正的詳細內容,以及與其他法條的關聯,目前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料來解釋。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90105 增訂)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正意旨,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
-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條文
- 民法法規
- 地上權名詞
- 民法 第 833-1 條條文
(09901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正意旨,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宜適用,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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