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3-1 條
修正之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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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知道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13-1 條是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的。根據這項修正,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所規定的期限未定的地上權,在修正生效前是不適用的。至於關於這項修正的詳細內容,以及與其他法條的關聯,目前沒有提供足夠的資料來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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