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33-1 條(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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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爭點)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得否類推§833-1請求法院酌定租賃期限?
tingchen7777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物施§13-1有溯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