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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33-1 條(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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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chen77777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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