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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3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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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33條已於2010年刪除,原地上權相鄰關係準用規定整併至第800條之1概括準用。

Q · 民法833條被刪了,地上權相鄰關係現在看哪條?

民法第833條已於民國99年(2010年)物權編修正時刪除,原本規定的地上權人之間、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之間準用相鄰關係(第774至798條),已整併至第800條之1的概括準用規定。規範實質未消滅,只是改由800條之1統一處理,查到「刪除」應接著查800條之1。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的時候更值得你知道。民國99年以前,民法第833條規定地上權人之間、或地上權人跟土地所有人之間,要準用相鄰關係的規定(第774到798條)。白話說,就是你在別人土地上蓋房子,跟隔壁地上權人的相處規矩,比照鄰居之間的規矩辦。後來立法者覺得這種「逐條列舉準用」的寫法太笨重,每次修法都要回來改一遍,所以在民國99年物權編大修時,把這類準用規定統一搬到第800條之1,用一條概括規定取代散落各章的個別準用條文。你現在翻到833條看到「刪除」兩個字,不是這個規則消失了,是它搬家了。搞不清楚這件事的人,可能誤以為地上權人之間不再適用相鄰關係規定,這個誤解在實務上會讓你少主張一整塊權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833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地上權章的個別準用規定,於民國99年物權編修正時因第800條之1已作概括準用而刪除。其規範功能由第800條之1完整承接,並非規範廢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法第267条(前六条=相隣関係規定の地上権への準用)
🇰🇷 韓國민법 제290조(상린관계 규정의 지상권 준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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