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833條已於2010年刪除,原地上權相鄰關係準用規定整併至第800條之1概括準用。
Q · 民法833條被刪了,地上權相鄰關係現在看哪條?
看第800條之1,833已刪併入
民法第833條已於民國99年(2010年)物權編修正時刪除,原本規定的地上權人之間、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之間準用相鄰關係(第774至798條),已整併至第800條之1的概括準用規定。規範實質未消滅,只是改由800條之1統一處理,查到「刪除」應接著查800條之1。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原因比它存在的時候更值得你知道。民國99年以前,民法第833條規定地上權人之間、或地上權人跟土地所有人之間,要準用相鄰關係的規定(第774到798條)。白話說,就是你在別人土地上蓋房子,跟隔壁地上權人的相處規矩,比照鄰居之間的規矩辦。後來立法者覺得這種「逐條列舉準用」的寫法太笨重,每次修法都要回來改一遍,所以在民國99年物權編大修時,把這類準用規定統一搬到第800條之1,用一條概括規定取代散落各章的個別準用條文。你現在翻到833條看到「刪除」兩個字,不是這個規則消失了,是它搬家了。搞不清楚這件事的人,可能誤以為地上權人之間不再適用相鄰關係規定,這個誤解在實務上會讓你少主張一整塊權利。
民法第833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地上權章的個別準用規定,於民國99年物權編修正時因第800條之1已作概括準用而刪除。其規範功能由第800條之1完整承接,並非規範廢止。
看民法第800條之1。民國99年物權編修正時,把原本散落在各章的準用規定統一收到這條,概括規定物權人之間在性質不牴觸的範圍內準用相鄰關係規定(第774至798條)。查到被刪除的條文時,第一步永遠是看修法理由,裡面會明確告訴你規範搬去了哪裡。
不是放寬,是立法技術的優化。修正前每種物權都各列一條準用規定,內容幾乎一樣;修法後用第800條之1一條概括處理,減少重複。規範實質沒變,只是寫法更精簡。同次修法還廢除了永佃權、新增區分地上權與不動產役權,是近年最大幅度的物權法修正。
因第800條之1已作概括準用,逐條列舉的個別準用規定無存在必要,民國99年物權編修正時刪除。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地上權人間及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相鄰關係(774-798),現由800條之1承接。
概括規定物權人之間在性質不牴觸範圍內準用相鄰關係規定,取代各章散落的個別準用條文。
在性質不相牴觸的範圍內比照適用其他條文,不等於完全相同,需個案判斷是否套得上。
先看修法理由,會明確說明規範是廢止還是搬到哪一條。833條的理由就指向800條之1。
依第800條之1主張準用相鄰關係(774-798),不要因為833刪除就放棄主張。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99年修正理由明載刪除原因為800之1已概括準用。
寫現行法源第800條之1。引用已刪除的833作為操作依據會被對造及法院指出錯誤。
833是刪除的舊式個別準用,800之1是現行的概括準用,規範內容承接但法源不同。
刪除可能是規範搬家(整併他條),廢止是規範消滅。833屬搬家,不是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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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七十四條至第七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於地上權人間,或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準用規定,已在修正條文第八百條之一作概括規定,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第七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於地上權人間,或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準用規定,已在修正條文第八百條之一作概括規定,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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