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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1 條(施行日)

  1. 1.本施行法自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施行。
  2. 2.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十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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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本施行法自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施行。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十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這意味著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從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開始生效。並且除了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及第一千二百十條的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始施行外,其他的修正條文和施行法修正條文則自公布的日子開始生效。具體來說,即除了例外條文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始施行外,其他法條從公布的那一天開始生效。 參考資料: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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