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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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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不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150728 增訂)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不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之刪除,為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之不公平,宜配套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及參考外國立法例研議增訂有關繼承人貢獻分額之規定,惟上開配套修正之相關規定,亦宜留有相當期間以廣徵各界意見,以資周妥,爰宜設有緩衝期間六個月,將本次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之施行日期訂為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又本條為第十一條之特別規定,不適用該條第二項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

(115072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之刪除,為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之不公平,宜配套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及參考外國立法例研議增訂有關繼承人貢獻分額之規定,惟上開配套修正之相關規定,亦宜留有相當期間以廣徵各界意見,以資周妥,爰宜設有緩衝期間六個月,將本次修正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之施行日期訂為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又本條為第十一條之特別規定,不適用該條第二項民法繼承編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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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不適用前條第二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