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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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第二條規定了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並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同時,第二條中亦準用了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對夫婦之一去世,根據這條規定,其配偶將有繼承其財產的權利,並且適用民法繼承編對於繼承人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1080517 制定)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死後之財產繼承有所依據,爰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雙方當事人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並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歸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配偶特留分等規定,於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 第二條條文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民法法規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 條條文
一、為使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死後之財產繼承有所依據,爰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雙方當事人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並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歸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配偶特留分等規定,於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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