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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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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2. 2.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3條,第二條規定了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並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同時,第二條中亦準用了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對夫婦之一去世,根據這條規定,其配偶將有繼承其財產的權利,並且適用民法繼承編對於繼承人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1080517 制定)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為使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死後之財產繼承有所依據,爰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雙方當事人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並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歸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配偶特留分等規定,於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1080517 制定)

一、為使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死後之財產繼承有所依據,爰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雙方當事人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並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應繼分、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歸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配偶特留分等規定,於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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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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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3 條規定:「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民法繼承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