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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24 條

  1. 1.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2. 2.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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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4 條提到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是民法總則編及債編中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的法規,在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時可以參考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是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中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的規定,以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的規定,在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時也可以參考第二條。不過如果本法或其他法規有另外的規定,則不受這一條的限制。 這個解釋施行法所提到的第二條關於適用規定的規定可以參考民法總則編及債編的法規。舉個例子,民法總則編第二條中規定夫妻具有共同生活、共同財產並協力經營之義務,這一條規定在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時可以參考。 同樣地,這個解釋施行法所提到的第二條也可以參考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中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的規定,以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的規定。舉個例子,家暴防治法的規定中有關於夫婦雙方都有權利不受家暴侵害,這一條規定在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時可以參考。 總結而言,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4 條規定了在適用該解釋施行法時可以參考民法總則編及債編的法規,以及其他法規中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的規定和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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