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3-1 條(強制力實施及警察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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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規定,執行人員遇抗拒得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程度,並得請警察協助,警察有協助義務。
Q · 我不開門,法院執行人員可以強制進來嗎?
可以。本條授權遇抗拒時用強制力並請警察協助
依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執行人員執行職務遇有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例如找鎖匠開鎖、排除擋在門口的障礙;但強制力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拆門、毀損非必要之物即屬過當。執行人員並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且警察依本條第三項負有協助義務、不得拒絕。換言之,反鎖大門擋不住執行,只會讓你失去在場監督查封範圍的機會。
深度解讀
鎖匠到場,警察站在門外,執達員拿著法院公文。門裡面的人把鎖反鎖,不開門。接下來會發生什麼?這條就是那個答案。第一項授權執行人員在遇到抗拒時可以使用強制力,但加了一個但書:「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換句話說,開你的鎖可以,把你的門拆了不行(除非鎖打不開且沒有其他方式進入)。第二項和第三項更關鍵:執行人員可以請警察到場協助,而且警察有「義務」配合,不能拒絕。這代表什麼?法院的強制執行不是紙上談兵,它背後有國家暴力機器的實際支撐。但這個暴力是被嚴格框住的:只在遇到抗拒時才能用,而且只能用到剛好夠的程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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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