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3-1 條(強制力實施及警察協助)

  1. 1.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2. 2.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3. 3.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規定,執行人員遇抗拒得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程度,並得請警察協助,警察有協助義務。

Q · 我不開門,法院執行人員可以強制進來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執行人員執行職務遇有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例如找鎖匠開鎖、排除擋在門口的障礙;但強制力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拆門、毀損非必要之物即屬過當。執行人員並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且警察依本條第三項負有協助義務、不得拒絕。換言之,反鎖大門擋不住執行,只會讓你失去在場監督查封範圍的機會。

白話解讀

鎖匠到場,警察站在門外,執達員拿著法院公文。門裡面的人把鎖反鎖,不開門。接下來會發生什麼?這條就是那個答案。第一項授權執行人員在遇到抗拒時可以使用強制力,但加了一個但書:「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換句話說,開你的鎖可以,把你的門拆了不行(除非鎖打不開且沒有其他方式進入)。第二項和第三項更關鍵:執行人員可以請警察到場協助,而且警察有「義務」配合,不能拒絕。這代表什麼?法院的強制執行不是紙上談兵,它背後有國家暴力機器的實際支撐。但這個暴力是被嚴格框住的:只在遇到抗拒時才能用,而且只能用到剛好夠的程度。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規範執行現場強制力的授權與界限:執行人員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以排除障礙,但受「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的比例原則拘束;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受請求之機關負法律上協助義務。本條使法院的強制執行具備實際執行力,同時對國家物理強制力設下明確上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執達員來查封,我可以錄影嗎?

可以。執行是公務行為,你在自己的住所或營業處所錄影記錄公務執行過程,法律上沒有禁止,反而能保護雙方。錄影時注意拍到執行命令的文號和查封清單,這些比拍人臉更有用;事後若發現查封範圍超過執行命令記載,這段影片就是你異議的王牌。

Q2警察不來協助怎麼辦?

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第三項明確規定警察有協助義務。若執達員請求協助而警察拒絕或拖延,屬警察機關失職,可請執達員將情形記入筆錄,由法院正式函請警察機關說明。實務上此情況極少發生,因為警察機關不敢得罪法院。

Q3我反鎖大門擋得住強制執行嗎?

擋不住。本條第二項授權執行人員請警察協助,第三項規定警察有配合義務。實務上執達員會找鎖匠開鎖、有警察在場確保安全。反鎖的門不會擋住任何事,反而讓你失去在場監督查封過程的機會。

Q4執達員可以強制進屋嗎?

遇抗拒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使用強制力進入,但僅限必要程度,不得無故毀損。

Q5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在規定什麼?

規定執行人員遇抗拒得用強制力但不得過當,並得請警察協助、警察有協助義務。

Q6什麼叫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比例原則的具體化,強制力只能用到排除抗拒所需的最小限度,超過即違法。

Q7警察協助義務跟一般報案有什麼不同?

本條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受執行人員請求即須配合,不是裁量是否到場。

Q8面對強制執行該怎麼自保?

不要躲、開門配合、全程錄影拍下執行命令文號與查封清單,對不應查封物當場請求記入筆錄。

Q9查封時可以怎麼錄影才有用?

重點拍執行命令文號和查封清單,比拍人臉有用,事後可作查封範圍爭議的證據。

Q10債務人故意躲不開門,債權人怎麼辦?

具狀向法院說明抗拒情形,聲請不待本人在場逕行開鎖執行。

Q11執行人員過當毀損,怎麼求償?

保留錄影證據,依國家賠償法於知有損害起2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Q12執行人員開鎖 vs 拆門,界限在哪?

鎖打不開且無其他進入方式時開鎖合法;拆門框、破壞門板等非必要毀損屬過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gal_forceexcessive_illegal
開鎖進入鎖打不開且無其他進入方式時,得找鎖匠開鎖直接破壞門板、拆門框等非必要毀損
對人排除將擋在門口者請開、移除身體障礙毆打、強拖、對已配合者施加武力
警察角色受請求到場協助、確保安全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協助(屬失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第6条(執行官の威力の行使・警察上の援助)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5조(집행관의 강제력 사용 및 경찰·국군의 원조)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强制执行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 公安机关协助,具体条号待核,不臆造)
🇩🇪 德國ZPO § 758 Abs. 3(Gewaltanwendung des Gerichtsvollziehers und Zuziehung der Polizei)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L153-1 et s.(concours de la force publique)
🇺🇸 美國FRCP 69 + 各州 sheriff 執行令狀權限(reasonable force / law-enforcement assistan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