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3-1 條(強制力實施及警察協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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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we
4 years ago
法律相關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比例原則 適當的手段達成目的不得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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