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強制執行法 第 3-1 條(強制力實施及警察協助)
-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114 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115 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122-1
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123 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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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適當的手段達成目的不得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