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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3-1 條(強制力實施及警察協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2.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3.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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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we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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