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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4-1 條(外國法院判決之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
  2. 前項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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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依外國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者,以該判決「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各款情形」之一,並經中華民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者為限,得為✅強制執行。 2. 前項請求許可執行之訴,由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於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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